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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参-皇家独享御用品

人参在清代是皇家独享的御用品。为保证宫廷对人参的使用,清统治者从人参的开采、分配、使用到出售,统一由负责管理皇室事务的内务府管理,并颁布一系列保护人参的法律政策。
禁封东北二百年
由于采参业对清朝的经济极为重要,是清朝国库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因此,清政府在东北地区实行路票制度,控制和阻止私自采参者。
但清朝对东北实施封禁以来,偷采人参者就从来没有间断过,甚至关内百姓甘冒杀头流放之险,越边盗采人参。清朝政府对此盗采者,必施以重刑。康熙十七年规定:外藩蒙古王、公主、郡主等所属人,私向禁地盗采人参者,为首拟斩监候,妻子、家产、牲畜并所获皆入官;为从鞭一百,家产、牲畜并所获入官,妻子免其籍没;王、公主、郡主以下,台吉以上遣属下人往者,各罚九九。后又加重刑罚规定,凡私向禁地盗采人参者,为首者立绞。为从者,旗下人枷号两月,鞭一百,民人枷号两月,责四十板。尽管如此,因采参获利巨大,仍有许多甘冒风险者。到了清朝中期,偷采人参者每年多达几万人。由于偷采者日众,严重影响了清宫人参的存量。至清雍正朝时,清宫茶库所存人参仅九百余斤。 为确保皇室用参需要,清朝政府严令东北地方官查禁偷采者。凡偷采人参等犯,应发往黑龙江等处者,除旗下另户人外,其民人及旗下奴仆,即将所犯罪由,于左右面上分刺满汉字样发遣,仍照例分别枷责;若从发遣处逃回者,亦照此例刺发。对于执法放纵官员,雍正二年(1724)亦规定,山海等关若有搜查不力,以致私带人参过关者,该管官照失察例,降三级调用。巡查人等照律杖八十;明知故纵者,该管官革职;巡查人等杖一百,枷号一个月;若是受贿卖放者,计赃以枉法从重论。可见清朝对采参业的重视。
严格垄断开采
据康熙朝《大清会典》载,清初,由工部下属虞衡清吏司负责采集人参。规定王以下,公以上,准许派遣壮丁在吉林乌喇地方采捕东珠、貂鼠、人参等物。效力勤劳的大臣,准许派遣壮丁采取人参。顺治五年,停止大臣采参。后改由上三旗及五旗王以下,奉恩将军以上负责采集山场人参,不同等级所派人数不等,共准派748名采参丁。各旗定有分界。采集之人按验户部执照,移文奉天将军给予出边信票,所获人参秤验,造册报部。雍正时由盛京内务府上三旗和宁古塔负责承担。乾隆以后由黑龙江将军、捕牲总管按数选取缴纳人参,由户部发给参票,派官员会同内务府分等,交广储司茶库收贮。
清宫医事
翻开卷跌浩瀚的清宫医案,观其宫中皇帝、后妃之药典,鲜有不用人参者,且其用量之大,更是前所未有。清宫用参大致分为上用、御药房入药、赏赐官员和少数民族王公贵族以及外藩使节等处。据载,四等以上的人参专供帝后们享用,或制作御用成药。在宫中最常用的补气和气血双补的医方中,人参是最主要的领头药物即“君药”,而“噙化人参”,则更是宫中日常“补气”的主要方法。据清宫医案记载,雍正十三年,太医共用人参230斤。乾隆朝人参用量更多。清代皇帝将大量人参作为珍品,赏赐宫廷内外官员及少数民族王公贵族、各国国王等人享有。据现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议复档记载,乾隆二十六年(1761)十月,协办大学士尚书鄂弥达患病,乾隆皇帝派遣御医前去治疗,并赏赐他人参。如此得到赏赐的大臣,档案中记载数不胜数。根据清宫医案记载,乾隆皇帝的贵妃、颖妃、庆妃和五阿哥等,都大量噙化人参。如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一个月内,颖妃共噙化人参三两一钱,每日噙化量也达一钱之多(当时使用十六进制)。